一、项目编号:JYZFCG-2025-GK014-2
二、项目名称:2025年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一期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5-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47栋408
被投诉人 1 :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街道文峰东路27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富足山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二楼(迅鸿国际旁)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5年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一期采购项目(二次)(编号:JYZFCG -2025-GK014-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我司的质疑后,依然没有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依然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修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评分办法中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仅凭书面方式就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以及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投诉事项2:投诉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我司的质疑后,依然没有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依然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修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评分办法中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评标细则中物资供货方案、物资安装调试方案、定期巡检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依据都是基于“根据项目要求”,如:物资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标准是“根据项目实施要求提供物资安装调试方案”;定期巡检方案的评分标准是“根据项目实施要求提供定期巡检方案”等等;但是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列明相关的需求;2.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如在评分办法中使用“进行综合打分、无腐蚀、脱落、起泡现象、无划伤、裂痕、毛剌、无障碍,易拆,易安装,易携带、洁美观,四边平直,四角方正,线路顺直,缝合牢固、整体色泽均匀、配色协调、无异味、镀层应均匀、美观、牢固”等等这些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同时采购文件中也没给出物资供货方案、定期巡检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中存在仅凭书面方式就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以及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采购人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前述有关提供样品的例外情形,一般是指在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而本项目主要采购物资中要求提供的样品有救生杆、应急生活包、40匹船外机、卫星电话配套组件、防洪子堤(每立方米附30个吸水膨胀袋)、重型货架、电动U型救生圈、红外热热成像仪,本机关结合项目的采购需求、货物的规格参数,对需提供上述样品的货物进行审核,认为大部分产品特别是电子产品和机电产品凭书面方式可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无需提供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且电子产品和机电产品仅凭评审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也不能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故,投诉事项1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投诉事项成立。下一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样品的评审因素。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一是评标细则中物资供货方案、物资安装调试方案、定期巡检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依据都是基于“根据项目要求”,如:物资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标准是“根据项目实施要求提供物资安装调试方案”;定期巡检方案的评分标准是“根据项目实施要求提供定期巡检方案”等等;二是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如在评分办法中使用“进行综合打分、无腐蚀、脱落、起泡现象、无划伤、裂痕、毛剌、无障碍,易拆,易安装,易携带、洁美观,四边平直,四角方正,线路顺直,缝合牢固、整体色泽均匀、配色协调、无异味、镀层应均匀、美观、牢固”等等这些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本机关对本项目商务技术分中主观分的评审因素进行核实,包括物资供应方案、物资安装调试方案、物资验收方案、物资操作培训方案、应急保障方案、定期巡检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认为上述各项评分规则均仅描述为“根据**,进行综合打分0-*分”,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在“样品情况”的评审因素中,其评分规则中大部分指标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按照《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故,投诉事项2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决定: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一期采购项目(二次)(编号:JYZFCG-2025-GK014-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足,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5)5号.pdf (4.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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