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病害治理+整体封场”和渗滤液全量化处理项目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更新改造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填埋场“病害治理+整体封场”和渗滤液全量化处理项目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作出如下答疑及补遗:
答疑如下:
提问1:请求:1、删除“注:(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2、修改为“(1)人员要求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如有)、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3、请调整人员配置评分标准。
4、取消制造商要求。
答:1、本项目货物品牌相应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人员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详见补疑部分。
4、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身份为制造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1.招标条件说明了本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范围要求,本项目不仅涉及设备供货、装配等还涉及了安装、调试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工作内容。资格要求卻限制了投标人身份只能是制造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资格业绩要求提供业绩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4.1第3.业绩要求“注:(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资格其他要求“(1)人员要求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如有)、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存在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人员便利,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招标文件,严重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4.1第5.其他要求“(1)人员要求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如有)、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制造商,但在项目执行却允许项目相关技术人员为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等,需要的是了解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的人员显然是不合理的,与项目需求及合同履行不相适应,不符合本项目履约能力证明,也无法保证项目供货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人员配置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请调整人员配置评分标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评分“1、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2、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2分;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4、安装调试工程师:具有机电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得3分。5、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电气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以上及售后服务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得4分。”
其中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人员证书未进行量化指标;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得2分,安装调试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得3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答:1、本项目货物品牌相应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人员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详见补疑部分。
提问4:工艺流程图没有体现砂滤风机和蒸汽发生器。第五张图,DTRO浓水罐至除臭的标识错误,应当是“排气”。DTRO浓水泵排至填埋场,违背全量化处理的原则。
答:图S2-2上X-201就是表示的砂滤风机,蒸汽发生器是没有工艺流程图,由中标厂家提供该部分工艺流程图。浓水罐会有臭味,需接入除臭系统。DTRO浓水泵是设备系统故障停机或现场暴雨情形,调节池液位过高时等紧急情况下的备用泵。
提问5:RO进水泵单台参数:Q=8m3/h,H=28.5m,N=1.1kW;SS304;工艺流程图上采用的是两台泵并联的方式,用一条管路给两套RO设备供水,管径设置DN40,流速3.54m/s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改成直接采用两台泵单独进两套RO设备更合适?清单中是否可以明确哪些是备用泵?
答:不改成直接采用两台泵单独进两套RO设备,请按图纸执行;清单中没有备用泵,请按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执行。
提问6:DTRO 浓水泵单台参数: Q=10m3/h,H=62m,N=3kW,材质 SS316L;除硫进水泵单台泵参数: Q=10m3/h,H=25.5m,1.1kW,材质 SS316L。本项目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DTRO浓水泵的扬程与除硫进水泵的扬程差异很大,工艺流程图上DTRO浓水泵的作用是回灌填埋场,全量化项目应当没有浓缩液回灌填埋场,该泵的配置有将浓水偷偷回灌填埋场的可能性,违背全量化处理的原则。
答:DTRO浓水泵是设备系统故障停机或现场暴雨情形,调节池液位过高时等紧急情况下的备用泵。
提问7:只明确了一级膜支数,二级膜数量未定,但是图纸有二级膜支数,请问是否要按照图纸的来进行设计?二级高压泵参数也没有提供,是否漏配置了?
答:二级膜支数和二级高压泵,请投标人按图纸进行配置。
提问8:一段二段的增压泵,在该流量、扬程条件下功率18.5KW即可满足,请问配置清单中配置22KW是否增加能耗?是否考虑调整该功率呢?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参数供货。
提问9:原水提升泵配置3台,图纸中仅有两台,请问是考虑冷备一台,还是数量写错了?
答:该泵两用一冷备。
提问10:砂滤器风机,数量只有一套,且风量不够满足两套砂滤器使用,工艺流程图中没有体现风机的示例和数量。清单与图纸中砂滤器有两套,且砂滤器型号已明确,因此砂滤器风机数量应该配置两套。请问清单中是否漏配置?
答:该风机作为砂滤器的气洗风机,砂滤器气洗是分开进行的,不存在两台同时反洗的情况。故清单未漏配。
提问11:
质疑函
******管理局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P6“3.投标人资格要求:3.1.1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2)具备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事实依据: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涉及企业资产(净资产150万元以上)和从业人员规模(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条件。
(2)该资质要求排斥新成立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P4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事实依据:
“优、良、一般、差”评分标准无明确判断依据,导致评标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修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P45人员配置评分标准要求“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4分”,设置不合理且具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需工作年限,排斥新成立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质疑请求:修改人员配置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P45要求“电气类中级工程师证书及售后服务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得4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与项目需求无关,且未明确证书级别,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修改人员配置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P5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属于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
未要求设备品牌却限定制造商身份,变相指定供应商,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6
招标文件P9要求“2024年财务状况不亏损”,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财务数据与项目执行无关,属于规模条件限制,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删除该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7
招标文件P9技术评分要求“处理能力≥200m3/d”,与实际需求300m3/d不匹配。
事实依据:
评分标准与招标需求脱节,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修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8
招标文件P45要求“投标货物品牌与业绩品牌一致”,属于变相指定品牌。
事实依据:
等同于限定特定品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修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9
招标文件P10允许“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存在证书挂靠隐患。
事实依据:
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分离,易导致人证不一,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质疑请求:修改人员要求评分设置。
正式提交说明
本函依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提出质疑,请求采购人依法修改不合理条款,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
答:1、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评分标准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本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属于大型工程;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详见补疑部分。
5、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本项目投标人财务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本项目货物品牌相应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本项目人员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2:1、招标文件中强制循环泵数量2台,流量550方,扬程8m,在渗滤液处理的经验来看,设计采用的板式换热器为达到抗污染、高倍浓缩的效果,板片及其流道往往采用特殊设计,但板换的压降仍然有1bar左右,而招标文件中强制循环泵选用的扬程仅有8m,此处存在疑点;
2、分离室接液材质选用TA2,常压下高盐废液蒸发温度高,对设备材质的要求较高,而采用负压工况设计,蒸发温度低,对设备材质要求没那么高,过流材质采用2507即可
答:1、强制循环泵扬程参数为参考数值,具体由投标人自行配置。
2、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材质要求进行配置。
提问13:质疑事项9:
招标文件P10“人员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允许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外包模式存在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分离,易引发人员证书挂靠隐患。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
质疑请求:请修改人员要求评分设置,确保“人证合一”。
答:本项目人员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4:招标文件中板式换热器数量2台,换热面积85平,2台并联换热面积总共170平,对比负压工况下处理量4t/h,且采用高效、抗污染板式换热器,所需要的换热面积与其接近,常压工况下产生5t/h二次蒸汽所需要的热量(3134kW)较负压工况下产生4t/h二次蒸汽所需要的热量(2623kW)大的多,在换热面积相近的情况下,想要完成更多的换热量存在疑点;
答:板式换热器具体数量和换热面积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保证系统性能即可。
提问15:招标文件中板式换热器数量2台,换热面积85平,2台并联换热面积总共170平,对比负压工况下处理量4t/h,且采用高效、抗污染板式换热器,所需要的换热面积与其接近,常压工况下产生5t/h二次蒸汽所需要的热量(3134kW)较负压工况下产生4t/h二次蒸汽所需要的热量(2623kW)大的多,在换热面积相近的情况下,想要完成更多的换热量存在疑点;
答:板式换热器具体数量和换热面积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保证系统性能即可。
提问16:质疑事项8:
招标文件P45“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该要求变相指定品牌,违反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不得限定特定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和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请修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货物品牌相应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7:1、招标文件中水蒸气压缩机数量2台,温升高,材质316L,电机功率220kW,工艺流程图MVR工段压缩机仅1台,一用一备?单台处理量5t/h?(150t/d进水,回收率80%,冷凝水120t/d,按24h计算)依据其他处理量的压缩机,例如4t/h,高温升,电机功率需要250kW,处理规模较大的情况下,装机功率反而小,压缩机提供的温升小?小温升不足以支撑最后浓缩终点能够达到30W的TDS?即做不到80%回收率?选材上渗滤液的二次蒸汽难免会夹带着其他组分,316L材质在高温高速的工况下能够耐受?
2、工艺流程图MVR工段没看到真空系统,设计工况为常压?针对渗滤液含盐量高且复杂的水质特点来看,常压下达到同样浓缩终点时的沸点温升高于负压工况,且冷凝水水质较负压工况差,第1点压缩机的装机功率选型(处理量、温升)以及材质同样存在疑点;
答:1、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进行配置。
2、真空系统由投标人根据MVR实际需求自行配置。
提问18:质疑事项7:
招标文件P9“3.1:技术指标满足:规模不小于200?/d处理能力”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P88要求设备处理能力为300m3/d,但评分标准设置为200m3/d,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请修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匹配实际需求。
答:本项目业绩规模相应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9:质疑事项6:
招标文件P9“1.营业执照和资质要求2.财务要求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财务数据是否亏损与项目执行无关,属于设置企业规模条件。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该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请删除。
答:本项目投标人财务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0: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P5“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制造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未对设备品牌作要求,非制造商同样可满足需求,属于变相指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
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不得限定特定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不得要求特定生产供应者)和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该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请删除。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1: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P45人员配置评分标准“具有电气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以上及售后服务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得4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售后服务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由行业协会颁发,未明确种类和级别,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质疑请求:请修改人员配置评分标准。
答:详见补疑部分。
提问22: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P45人员配置评分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4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报考条件有工作年限要求,变相排斥新成立单位和中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质疑请求:请修改人员配置评分标准。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本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属于大型工程;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3: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P42“2.2.4技术部分(A)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事实依据:
技术评审标准仅按******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律依据:
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量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质疑请求:请修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明确量化指标。
答:本项目评分标准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4: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P6“3.投标人资格要求:3.1.1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2)具备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要求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并需配备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人员,涉及企业规模条件(如资产、从业人员)。 (2)该资质要求变相排斥新成立单位和中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规模条件)。
质疑请求:该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请删除。
答:本次招标项目包含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冷却水池土建工程及钢结构厂房建设等综合性工程内容。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前期市场调研,目前同时满足本项目各项投标资格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企业超过50家,完全符合市场竞争要求,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5:招标文件P44人员配置要求售后服务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答:详见补疑部分。
提问26:招标文件P9要求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不应该为连续3年财务状况不亏损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违反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答:本项目投标人财务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答:本项目货物品牌相应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8:招标文件P9、P45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限制DTRO系统或RO系统供货(含安装)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答:本次招标设计工艺:DTRO+预处理+MVR+干燥+RO,与业绩要求DTRO系统或RO系统相关,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9:招标文件P6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次招标项目包含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冷却水池土建工程及钢结构厂房建设等综合性工程内容。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前期市场调研,目前同时满足本项目各项投标资格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企业超过50家,完全符合市场竞争要求,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0:招标文件P5要求投标人为制造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进行设置,故此项不作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31:我公司资质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做过类似项目业绩的单位能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制造商,是否可以与制造商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原则。
答:本次招标允许以投标货物的制造商身份参加投标且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提问32:质疑:本项目资质要求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三级,中标后不可以采购合格本项目的设备吗,为什么要制造商同时兼有环保三级单位才能投标,资质要求设置明显不合理。
答:本次招标项目包含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冷却水池土建工程及钢结构厂房建设等综合性工程内容。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前期市场调研,目前同时满足本项目各项投标资格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企业超过50家,完全符合市场竞争要求。
提问33:质疑:本项目资质要求:制造商同时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三级资质,前后矛盾,到底是制造商设备招标还是施工招标,请明确,故意设置门槛排除潜在的投标单位。
答:本次招标范围同时包含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设备、冷却水池土建、钢结构厂房,具体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提问34:请问我单位是制造商,但营业执照上未体现,满足资格要求吗?以什么作为制造商证明呢?
答: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
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3.2.4项由“有,投标报价(含各项******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有,暂定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22元,各项固定单价******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中描述、数量发生变化,具体详见随补遗文件发出的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
3、招标文件第三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人员配置由“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电气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以上及售后服务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得4分。”修改为“具有电气类相关专业职称及以上得4分”
4、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仅需提供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格式文件。
5、若招标文件与答疑及补遗不一致以本答疑及补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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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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